軍法囚2年 王瑞豐含冤27年平反

男子王瑞豐(中)廿七年前被控騎車搶劫,遭軍事法院判刑五年,全案經憲法法庭判決開啓再審大門,高雄高分院昨判王男無罪。記者張議晨/攝影

男子王瑞豐廿七年前被控與陳姓友人騎車搶劫,陳男被法院判無罪確定,但王男當時爲軍人,卻遭軍事法院判刑五年,入監兩年多才假釋;他爲爭取清白奔波廿多年,去年憲法法庭准予再審,高雄高分院昨天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王男步出法庭情緒激動哽咽,直說是遲來的正義。

王瑞豐冤情得以洗刷,去年的憲法判決是一大關鍵,前大法官黃虹霞是當初判決主筆者,聽到獲改判無罪的消息,黃欣慰說「沒有讓我失望」。

去年卸下大法官職務後,黃虹霞仍持續關心此案,上月高雄高分院開庭,她特地南下旁聽,想給受冤的王男一點溫暖,見到王男的第一句話就說「對不起」;雖然錯誤不是她造成,但她認爲自己身爲司法的一員,有錯就應該改正。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王瑞豐被控和陳男騎機車在高雄鳳山搶奪洪姓母女黑色皮包,警方循線查獲王送辦,案經國防部軍事法院審理,最後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王男五年徒刑定讞,王男服刑二年多後假釋出獄。

至於陳男因非軍人,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地院雖依搶奪罪判他一年徒刑,但案件上訴後,法院勘驗人證、物證,認爲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確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男有罪,陳男無罪。

王瑞豐爲爭取清白聲請大法官釋憲,一開始案件並非由黃虹霞負責,原本的負責大法官屆滿前仍無法決定是否受理,黃虹霞接手後,直覺認爲要受理,「軍事法院和普通法院對同一案件的認定不同,人民能接受嗎?」

王瑞豐認爲,兩人被指涉案是基於同一事實,他卻僅能就軍事法院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上訴,不能就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上訴,主張軍事審判法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雖認爲合憲,但准予王男再審。

高雄高分院勘驗案發當時事證,認爲被害人母女對於被搶地點、有無看到陳男臉部等指認證據陳述不一,且被害人女兒並未見到搶匪騎乘機車,是經母親口述車牌記下車號。

合議庭認定,被害人遭搶財物都未尋獲,也缺少王瑞豐與陳男銷贓的跡證,全案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撤銷改判無罪。律師邱顯智表示,他希望檢方別再上訴,讓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