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載客遭公司提告 公車司機獲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爲洪男與客運業者屬民事契約範疇,不構成背信罪,不起訴洪男。(楊舒婷攝)

高雄市漢程客運洪姓駕駛利用安全爲由,多次靠站不停、拒絕載客,漢程客運質疑洪男沒有盡到工作義務,害客運公司被投訴,還被高雄市交通局開罰,告洪男背信;但洪男辯稱,不載客是基於安全考量,且公司多次不處理顧客問題等辯詞。高雄市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爲洪男與客運業者屬民事契約範疇,不構成背信罪,不起訴洪男。

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9日,洪男駕駛的公車曾多次過站不停、拒絕載客,多次被民衆投訴,也使漢程客運遭到高雄市交通局開罰。漢城客運不滿洪男行爲,認爲洪男不守自身工作本分,告洪男背信。

但洪男辯稱,公車界本身有存在一些問題,要求公司與交通局一起討論問題,並表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司機可以依照客觀狀況判斷是否需要拒絕載客,辯稱他是因爲安全性的考量才過站不停或拒絕載客的,也抱怨公司曾任由乘客在車上胡鬧,公司卻不處理,並喊冤「我沒背信」。

檢方認爲,漢程客運僱用洪男,其職務爲載客,依據雙方關係,洪男拒絕載客屬於違反雙方義務關係約定,洪沒有履約載客,是屬於民法契約關係上的債務不履行,並非背信罪所稱的爲他人處理事務而爲違背其任務之行爲,漢程客運應循民事訴訟管道,不起訴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