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公司治理主管設置列申請上櫃條件 明年起適用

因應上櫃審查實務所需,修正櫃買中心不宜上櫃條款中有關「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之審查認定標準,包括:就「重大環境污染」之不宜上櫃情事增訂尚須符合「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要件,及就申請公司經主管機關指定屬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方水而被公告爲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增訂「但其污染控制計劃或調查及評估計劃經環保機關覈定、整治費用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且對營運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之但書排除規定。

此外,配合主管機關近期法令修訂,修正申請上櫃公司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增列應揭露「發行人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