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官員貪腐40分鐘後被抓,聊聊最近幾起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案子

最近網上曝光了幾起打擊舉報人的事,第一案子是河北的退休幹部馬樹山舉報縣委書記貪腐被逮捕,檢察院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檢高度重視,專門派出院領導前往河北指導案件辦理;會同河北省檢察機關,在審查覈實的基礎上,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對馬樹山依法撤回起訴,並將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第二個案子,河南鶴壁男子張某使用視頻方式,實名舉報時任紀委幹部,不想僅僅40分鐘後警方就在家裡將其帶走,48小時即被批捕。一同被帶走的還有幫他拍攝和發佈視頻的兩名朋友。次日張某等三人以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刑拘;第三天,三名當事人全部被檢察院批捕。此案引發的輿情隨後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注,河南省檢察院介入督辦一年後,三名舉報人分別被無罪釋放,恢復自由。

第三個案子,2016年安徽宿州市碭山縣農機局職工李平實名舉報該局局長的經濟問題,16個月後,李平夫婦及其親屬等三人突然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分別被判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李平及其家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經過不懈維權,檢察院最終撤回起訴。隨後李平及其家人共計獲得約75萬元的國家賠償。

如果舉報人知道舉報可能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牢獄之災,那以後啊,誰還敢冒這麼大風險實名舉報。權力不應該成爲某些人維護自己犯罪的工具,權力是人民給的,就應該爲人民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實名舉報是黨和國家賦予人民羣衆一項重要的監督權。除了個別惡意誣告者,絕大多數舉報人都是勇於揭露陰暗面、積極反映身邊問題的正義力量。打壓舉報人,是不利於反腐敗鬥爭,惡化地方的政治生態環境,與黨紀國法嚴重相悖。舉報人是否涉嫌誣告陷害,首先要看其舉報內容是否是真實的,比如舉報人舉報官員涉嫌貪污受賄,而在法定的調查主體即紀委監委對官員是否受賄未作出結論前,就以誣告陷害的罪名立案偵查對舉報人進行抓捕,不僅缺少證據支撐,在程序上也明顯屬於本末倒置。依據中紀委、原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檢舉、控告人。對確屬誣告陷害,需要追查誣告陷害者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