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物資先通關後補件!關務署6措施助民
關務署(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昨日至今日連二日臺灣因凱米颱風造成民衆財產損失,關務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爲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1、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2、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爲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3、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覈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系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4、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覈實除帳。
5、原料衝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衝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6、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商民如對於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洽詢當地海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5-055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