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違法代言挨罰 陸黨媒: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

中共黨媒評景甜被罰: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澎湃新聞)

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用戶端28日就大陸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罰沒722.12萬元人民幣案,刊載北京電影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電影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胡智鋒的評論文章〈評景甜被罰: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指出,相關案件令人警醒、發人深思。近年來,文娛明星廣告代言時有「翻車」,引起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市場監管部門從嚴查處文娛明星廣告代言違法行爲,是維護市場秩序、迴應羣衆關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廓清社會風氣的應有之義。

評論稱,文娛明星從事廣告代言活動,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業邏輯,更需堅持「成風化人」的文藝操守;而守法,是商業邏輯和文藝操守的共同底線。

文章表示,廣大文娛明星要切實以案爲鑑、以案爲戒,在從事廣告代言活動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對文藝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一是自醒。文娛明星要對自身作爲公衆人物的社會影響力保持清醒認識,對明星廣告代言可能產生的正、反兩方面社會效應有清楚的判斷,審慎接手商業廣告代言。

二是自律。文娛明星要在廣告代言的每個環節,始終堅持自我約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行業規律和市場準則,依法依規進行廣告代言,堅決抵制存在違法內容的廣告代言。

三是自重。文娛明星應當對商業廣告代言秉持謹慎、嚴肅的態度,珍惜和維護自己的良好形象,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爲高度負責。要把拍攝廣告作品當做文藝創作的一部分,藉廣告之媒介,延伸自己的藝術創作,以正向的價值觀、健康的消費觀、精良的藝術形象來提升廣告的精神內涵與藝術價值。

文章強調,文娛明星要牢記自己文藝工作者的身分和使命,深刻把握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的文藝屬性,在廣告代言中遵守法律、堅守道義、謹慎選擇、嚴肅對待、認真創作,爲推動構建良好健康的商業消費環境、創造人民羣衆喜聞樂見的獨特藝術形象,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