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車險市場陷阱:“交通安全統籌”低價背後的隱患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孫詩卉 實習生 華辰燁 上海報道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有消費者反映某知名險企給其提供遠低於市場均價的車險報價單,引發其疑慮。隨後,記者發現該報價單上的險企名稱爲“衆安車保”,通過查詢,這家公司僅成立了兩個多月,從股權結構看也與衆安保險(06060.HK)並無聯繫,其出資股東只有一名自然人,且保險業務並不在該公司經營範圍內,也就是說該公司實則是一家有“碰瓷”“衆安保險”嫌疑的統籌公司。

記者進一步發現,不僅僅只有衆安保險被“碰瓷”,市場上還混雜着冒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太保汽車服務公司”(實際爲“統籌公司”),冒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保汽車服務河北有限公司”(實際爲“統籌公司”)等等。

而這些統籌公司提供的也並非消費者以爲的保險業務,而是“車輛交通安全統籌業務”。

上述消費者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些公司的名稱與大保司過於類似,差點就以爲是大保司的正規產品,但是在當前新能源車險價格這麼高的情況下,這種“交通安全統籌”這麼便宜,到底能不能買呢?

何爲交通事故安全統籌

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制度,最早產生於雲南省交通廳 1993 年 3 月創立的交通安全統籌中心, 其覆蓋範圍爲廳屬企事業單位的交通運輸車輛,在所覆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依法開展交通事故理賠。2012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文件﹞,文件第二條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三)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這一倡導成爲了交通安全統籌存在的依據。

車車科技車險業務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車輛統籌是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爲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屬於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換言之,他們的業務模式主要是通過與車主簽訂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來收取費用,並承諾在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然而,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10多年來,這一政策被鑽了空子,逐漸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企業用作非法獲利的工具,存在很大的風險。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企業設立條件,就可以成立車輛統籌公司。他們名義上是“行業互助”,實際上卻在售賣“保險”。但他們申報的經營業務並未涉及金融保險領域,也就不用接受金融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在資金風險方面,統籌公司對於註冊資本多采取認繳制,缺乏對資金的特殊監管,易形成資本流失的後果,且註冊統籌公司沒有註冊資本門檻, 對於頻發的車輛風險,難以形成有效的理賠。“‘車輛統籌公司’不是保險公司,因爲其缺乏嚴密的監管以及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在業務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其中風險也快速積聚,爆雷隨時都有可能發生。”

近年來,隨着新能源車險市場的迅速擴張,新能源車維修成本高、出險率高,一度形成了“險企喊虧,車主嫌貴”的局面,即使監管採取了進一步擴大商業車險自主定價係數浮動範圍等舉措,新能源車險價格高的局面依然存在。在這一背景下,記者發現,雖然這一業務並非新鮮事物,但去年以來,各類“統籌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通過各種渠道以低價吸引客戶。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專家朱少傑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車險綜改後,險企爲提升車險經營效益,出現拒保營運車或高風險車的商業車險的情況,而車輛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出現彌補了車險市場的缺口。然而,他進一步指出,此類業務不是保險,不受到保險監管,出險後車主的損失賠付權益不一定能夠得到保證。

一位相關領域法律專家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交通安全統籌業務此前也出臺過相關文件,但是當前市場上出現了許多冒用“衆安”“太保”這些大保司的名頭,這種冒用屬於民事範疇,而有些安全統籌公司收了錢“跑路”就涉及到詐騙或者合同詐騙了,屬於違法犯罪。

他進一步表示,由於此類業務並不是保險,遇到這種情況,通常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車車科技的車險業務負責人補充道,從目前關於車輛統籌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解決相關賠償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爲何“統籌公司”能夠提供遠低於市場的價格?

那麼此類業務用以吸引消費者的“低價”賣點從何而來?車車科技車險業務負責人表示,與保險產品相比,車輛統籌單不是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而車輛統籌業務更不是保險業務,後續賠付服務可能無法保障。這使得車主可能面臨高額的賠償風險。如果車輛統籌公司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車主在發生事故後可能需要自己承擔鉅額的賠償費用。因此,儘管車輛統籌服務可能提供遠低於市場的價格,但這並不是因爲它的成本低,而是因爲它所提供的保障和正規保險相比有很大差距。

換言之,正是由於其不受保險行業監管機構的約束、缺乏精算定價機制,才使得他們可以隨意定價,採用低價搶市的粗放模式。除了低價競爭,朱少傑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由於缺少有力監管,經營此類業務的一些公司只是皮包公司,沒有長期經營打算,只想惡意欺詐消費者,因此,給出“承保”的價格遠低於風險成本。”

而這種“車輛統籌公司”沒有長期經營打算的情況,對消費者而言,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必然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若“車輛統籌公司”出現資金斷裂,更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消費者需注意區分“保險”與“統籌”

爲了進行警示,區分“保險”與“統籌”,早在2022年4月2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發佈了《關於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指出:以“××互助”“××聯盟”“xx統籌”等爲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文中強調,如有互助計劃、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等以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屬於誤導公衆,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並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今年8月下旬,上海保險同業工業也發佈了關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公告,其中提到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並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社會上部分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別是此類公司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此外,保司方面也作出了相關提示,早在去年年底,衆安保險就已經發布過聲明,稱有相關業務人員及公司涉嫌冒充保險公司欺騙用戶,誤導消費者購買“交通安全統籌”“xx統籌”等產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爲購買了衆安平安聯合車險產品,實際上並未獲得期望的保險保障,甚至導致消費者未能履行購買交強險的法律義務。並提示,市面上出現的“衆安統籌”“衆安汽車服務”“衆安聯合汽車服務”“衆安汽車服務xx分公司”等與本公司無任何關係。其中,部分機構及人員的行爲構成了對我司商標的侵權及商譽的侵犯,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同時強烈譴責其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行爲。

對於如何判斷自己購買的是“保險”還是“統籌”,車車科技的車險業務負責人建議消費者從以下幾點判斷:

一是保險合同。正規車險是由車主直接與單一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保險金額和責任範圍是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以及車主的具體需求來定製的。而“統籌車險”則是由多家車主通過一個平臺或組織(如運輸公司)集體投保的形式,風險和保險利益是基於所有參與者共同約定的結果。

二是所有權轉移。在正規車險下,當車輛被出售或轉讓時,原車主可以將保險合同隨同車輛一起過戶給新車主,確保保險保障的連續性。相比之下,“統籌車險”不具備這種靈活性;一旦車輛的所有權發生變化,原車主必須先退出原有的統籌安排,這可能意味着新車主需要重新尋找合適的保險方案。

三是理賠流程。正規車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時遵循嚴格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有着明確的理賠流程和服務承諾,並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的特別保護。然而,“統籌車險”的理賠過程往往缺乏透明度和標準化操作,這可能導致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難以獲得及時有效的解決。

四是風險補償能力。“統籌車險”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處理退保和理賠糾紛,但由於提供該服務的企業資本規模有限,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可能會給車主帶來額外損失。相反地,正規車險公司擁有更強的資金實力,在面對退保請求或理賠爭議時能夠依據《保險法》提供更有力的風險補償保障。

五是官方渠道驗證。建議消費者利用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客戶服務熱線等官方渠道對所收到的報價單及保單進行真實性驗證,以避免因誤信虛假信息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整體而言,雖然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模式並無不妥,但現在缺乏監管,參與這項的業務的很多公司魚龍混雜,亂象頻出。朱少傑建議,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將這類新興業務納入政府監管的範圍,可以出臺相關文件,規範經營主體的資質要求、業務信息的披露要求、收費標準、統籌辦法等。構建由工信部、金融監管總局、網信辦、市場管理監督總局等多部門組成的監管體系,協調多方力量確保該類業務有序發展。同時保險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需要做好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告知消費者車輛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