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人事權中央抓 責任地方扛

內政部公佈新任臺北市警察局長人選,不是市長屬意勾選的方仰寧,而是名單內另一人選李西河,引起爭議。其實此人事案的本質問題是:誰有人事任命權?誰負治安最終責任?

這是長久的問題,內政部說警政一條鞭,局長人選當然是內政部決定。那就怪了,既然是內政部決定,幹嘛提供名單給臺北市長勾選?市長勾選了又不算數,那內政部爲何不直接發佈?現在局長人選由內政部決定,那以後臺北市治安責任是不是由內政部一肩扛起?市長不用再管治安?

局長領導管理北市警局所有員警,對北市治安的重要性不言可喻,不管是政策制定、預算運用、領導風格、人事調動,管理手段等都攸關治安良窳。尤其在配合市長施政上更不可或缺,各局處重大活動都有賴警察局鼎力配合與協助,警察局長對市長的施政成效是何等重要!更何況每年媒體還要做縣市首長治安滿意度調查。不管從組織理論或權責明確的觀點,警察局長的遴選任用應由市長決定,治安成敗也應該由市長一肩扛起。

警政一條鞭的真義應該是,內政部在政策面、制度面、法規面做好全國一致的標準,供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遵循、配合執行。譬如人事制度面,必須經過哪些重要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才符合遴任標準、列入名單,縣市首長只能從這些名單中去遴選任用,然後治安的責任自負。否則權責不明的狀況持續,有人事任用權時全力爭取,有治安責任時相互推諉,終究不是民衆之福。如果發生類似游錫堃擔任宜蘭縣長時,因爭取警察人事權而不讓縣警察局長出席縣政會議,那更是警察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