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間諜最重囚12年 未遂也罰

有鑑於國安概念應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的影響,需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行政院會今天擬通過相關條文修法。

據法務部先前預告的《國安法》修正草案,明訂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爲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爲。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即便未遂犯也要開罰。

行政院表示,此二部法案將加強防止大陸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赴中審查;另針對陸企有繞道第三地來臺從事業務活動的情事,且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故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爲境外發展組織,及爲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爲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違反《國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同時,受政府一定程度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的赴中審查;草案也明確化大陸企業繞道來臺從事業務活動提高罰則,以及違法大陸企業及中資來臺人頭罰責。

另修法也將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