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的被告人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

「被告人權」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基本人權,在檢調「強制處分」辦案中卻常因人而異,忽略它也是「司法人權」的核心。

京華城案的偵辦過程正可進行「被告人權」的反思。被臺北地檢署收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32天內3次戒護送醫,如果他突然在看守所掛了,究竟會因被告人權而掀起波瀾?或是船過水無痕?就算沈慶京的形象有爭議,檢調也不能忽略《刑法》「無罪推定」下的被告人權。

司法人權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而民主政治的真諦則是敢於爭取、維護權利的人才會擁有權利,不會不請自來。

根據《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妥速審判法》,爲保障刑事被告獲得公正偵查及審判而享有的權利,主要有獲知被指控內容、獲得辯護人律師等協助、緘默權、獲得快速及公開審判、偵查秘密之維護、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等權利。京華城容積獎勵是否爲弊案,仍待司法判定,大衆不必過早認定。

再來,遵照《刑法》的「無罪推定」,京華城案還有哪些被告人權被忽視了呢?看守所和監獄本來就不同。看守所關的是刑事被告,他們是配合偵查的嫌疑人,不是已被判刑的受刑人,所以纔不被關在監獄。我們如果搞不清楚被告和罪犯的差異,不敢挺身替嫌疑人爭取應有的基本人權,等於放任檢調單位恣意搜索、動輒押人取供等強制處分,也無異坐視司法機構錯把看守所當監獄。今天受害的是他,明天遭殃的可能就是你我。

「最簡單的真理經常遭到最嚴苛的駁斥。」美國廢奴主義領導人道格拉斯說:「現實是,它獲得認可的過程又很漫長。」對於沈慶京3度戒護就醫,司法界人士建議沈的律師團應可疾呼看守所非監獄,被告也非罪犯,並強烈訴諸普世認可的被告人權。

司法不能缺乏人性,更不能雙標。國內可見應該在監服刑的受刑人,卻因爲身分特殊,獲得保外就醫,四處趴趴走之外,還可以主持電臺節目。而配合調查的被告,是受無罪推定保護的嫌疑人,反而被當罪犯對待;何況,限定住居、電子監控和監聽監視科技足以防止被告串供,要提審被告也可在宅隨傳隨到,檢調豈可忽略強制處分是不可恣意的非常態。

「依法治理」的法治跟「以法治理」的人治,一字之差,卻是民主政府之公平、公正和公開執法與獨裁政府之選擇性、雙標辦案的截然不同。我們不能自掃門前雪了!(作者爲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