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公傷在家休養1年考績丙 怒求國賠60萬判決出爐失望了

保七總隊警員陳志豪(左1)在陽明山仰德大道車禍受波及重傷,同單位長官2018年間曾赴醫院慰問。豈料事後卻爲了考績問題對簿公堂。(資料照,取自臉書「保七總隊」)

陽明山仰德大道2016年發生混擬土泵浦車4死車禍,當時在保七總隊服務的警員陳志豪,在出差公務途中被波及,重傷請假在家調養1年多,2018年年終考績因此吃丙。陳員提行政訴訟救濟勝訴後,再提民事訴訟請求國賠60萬餘元,但臺北地院認爲,保七總隊在評定陳員考績過程並無過失或違法,因此判決免賠,可上訴。

陳員因受陽明山仰德大道4死車禍波及,雙腿開放性骨折,在家調養1年多,保七總隊因此依銓敘部2015年函釋「全年無工作之事實,將使考績不得列爲乙等以上」規定,將陳員考績列丙。陳員認爲自己是因公受傷,並無違法或過失,考績列丙影響他晉敘升遷權利,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警公傷在家休養1年考績丙 怒求國賠60萬判決出爐失望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保七覈定考績過程並無違誤,但依銓敘部2020年6月最新函釋見解,全年無工作人員除符合冒險犯難情況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考績,因此判撤銷原處分,保七應依此見解另爲決定。

陳員另提國賠訴訟,主張他因考績的事情,必需耗費精神、體力、時間及相關費用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最後判他勝訴,保七處分顯然不合法,他也因此受有損害,因此求償訴訟相關費用60萬3500元。

北院認爲,保七最處評定陳員考績爲丙,是遵循銓敘部2015年的函釋,並無法預料後來會變更見解,並非故意或過失造成陳員權益受損,且評定過程也不違反考績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遂認定不符合國賠要件,判保七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