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爆爭議 前監委仉桂美:NCC要回到法律專業並接受檢視
前監委仉桂美。(本報資料照)
「鏡電視」申設期間,爆發NCC要求補件30次、1個月換4個董事長等爭議,立法院今邀集NCC主委陳耀祥及學者專家,針對NCC的審照制度召開公聽會。前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此次的問題主要在於,主管機關在審理時有沒有差別對待的問題;她說,從《行政法》平衡原理來看,會發現「某電視」的發照可以補件40多次,但當初中天換照,「換照應該比發照寬還是嚴?有公法概念應該都一清二楚,所以有沒有禁止差別對待,NCC要回到法律專業並接受檢視。」
鏡電視爭議延燒,朝野昨天再對NCC提出質疑,除了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一補再補,補到過爲止,有護航疑慮之外,鏡電視每月支付150萬元顧問費給裴偉所擔任的停雲顧問公司,但該公司根本是間空屋,現場沒人辦公,質疑NCC審理鏡電視執照過程黑影幢幢,因NCC拒絕提供與鏡電視公文往返紀錄,將提案要求成立調閱小組。對此,在野國民黨、民衆黨團口徑一致贊同。
對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召開「近年多起新聞臺爭議風波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與受衆權益」公聽會。
NCC主委陳耀祥表示,有關新聞臺3年1次的「期中坪鑑」程序是否透明,NCC如何避免「預設立場」讓電視臺有公開透明的評鑑標準,他說,NCC是依《衛廣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劃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3年時辦理評鑑」。
陳耀祥說,考量涉及價值判斷部分,會邀請所謂的學者專家廣納社會意見,裁處的部分有裁量基準,以確保行政處分的適法。
對此,受邀公聽會的前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獨立機關在今天的問題上,實際上要思考的焦點在於受衆知的權利,與新聞自由的界線在哪,這是國內長期爭議不斷的課題。
仉桂美說,面對重大爭議,行政機關主要在於有沒有差別對待的問題,因爲《行政程序法》明訂禁止差別對待,這是非常重要的精神。所謂禁止差別對待,主要在於《廣電法》要求的自律規範機制及相關的營運計劃,但國內的計劃法非常少,卻賦予行政機關非常大的裁量權,這部分確實有必要予以明確規範。
仉桂美進一步指出,計劃法若能加上具體的評估標準在所有授益處分的許可制,權責機關就能避免差別對待,也讓媒體自由的界線得以遵守。
但仉桂美強調,雖然主管機關一直在談新聞自由與受衆的平衡,但《廣電法》22條明文規定自律規範的機制必須是內容正確、平衡且有品味,但實際上「平衡」有做到嗎?
仉桂美說,平衡是行政法的原理原則,而平衡若落實到實務上,會發現「某電視」的發照爲何可以補件40多次,但更早的時候,中天換照並非「發照」,「換照應該比發照寬還是嚴?有公法概念都會一清二楚,所以有沒有禁止差別對待,NCC要回到法律專業並接受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