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團令」不得組團赴陸遭疑無法源依據 觀光署迴應了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17日抨擊,當年觀光局發佈的「禁團令」竟然只是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辦理的通知,呼籲政府不要刁難旅遊業者。在桃園機場出境管制區內,旅客正前往登機門。(範揚光攝)

民衆黨立委質疑旅行社組團赴陸的禁團令沒有法源,詢問交通部卻得到一堆新聞稿迴應,引發批評。觀光署稍早迴應,禁團令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辦理。

觀光署指出,各界關心6月1日起禁止旅行業組團赴陸旅遊,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爲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爲:…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辦理。

觀光署強調,爲循序推動恢復兩岸團體旅遊,政府已完成相關準備,惟考量情勢變更等因素,經跨部會協商後,基於陸方禁止組團來臺、變更M503航路損及我國國安,衡量組團赴陸之經營行爲已有「損害國家利益」,觀光署本於對旅行業之經營行爲負有管理監督之責,爰請旅行社暫停組團赴陸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