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銀工會:臺新金應立即出清持股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財政部應支持臺新金取得彰銀(2801)經營權,彰銀工會對此主張高院僅認爲應支持臺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並非過半董事席次,且就今年改選狀況來看,臺新金顯然已無意經營彰銀,呼籲應立即出清彰銀持股。

彰銀工會認爲,高院雖判決臺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但也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臺新金自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迄今已達15年、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認爲財政部應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表示,臺新金持股彰銀22.55%,就今年董事改選最低當選門檻10.4%而言,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提名的5名候選人,同時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認爲立場不一、二相矛盾並不合理

彰銀工會指出,臺新金早於2008年1月15日,便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條件架構且臺新金今年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認爲臺新金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

彰銀工會主張,臺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控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認爲臺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臺新金出清彰銀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