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陳(衝):變調的P2P 只帶風向不是im.B案解方

im.B詐騙案爆發後,受害人哀號,半個月來,最新的發展,似乎卻聚焦在2017年金管會函覆調查局時「未違反銀行法」之措辭,以致錯失摘奸發伏的機會。繼而四天之內,金管會兩發新聞稿,否認有該誤導的用語,而是以中性詞句回覆,須由檢調依具體事實認定云云。

民衆應不會懷疑金管會新聞稿的內容,其實就新種業務經營初期的外觀看來,如銀行局答覆未違反銀行法,也不意外。坊間討論,難免涉及帶風向的陰謀論,以當前社會風氣,自也不足爲奇。這其中也有媒體將借貸平臺與P2P相提並論,說實話,比起純粹帶風向,這倒是正本清源的務實作法。

P2P源於金融反中介(Disintermediation),也是佛裡曼1999所說全球化的重要特徵,Democracy of Finance的具體表現。一般而言,全球最早的P2P平臺是英國2005/3的Zopa;2006年美國的Lending Club,則爲反中介平臺注入新思潮與新作法。國內的P2P業者,多數於2016間成立,調查局約莫在平臺成立伊始,去函其他部會,探究P2P的法律本質,可想而知,不易有明確的答案。我在2015/5/26於報端討論Fintech時,首次提到P2P以及Lending club的例子;2016/2/23更在專欄中以「P2P慎始強於慎終」爲題,向各界呼籲,對數位時代此種規模化、商業化經營(in kaufmannischer Weise)的借貸,應有不同以往的思維。次月還另有一篇評述,持續關注,內容雖欠深入,但當時政府或檢調單位如果有心,透過搜尋引擎,在相互行文之際,應不會漏過本人當時在媒體的建言。

P2P立意甚佳,是發展平民金融、普惠金融的良好契機。本人於2016年前後在報端針對P2P所提出的幾點建議,並非先見之明,而是基於2015年底中國大陸發生e租寶案件,受害人接近百萬,當時兩岸既有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不可能不知此由單純P2P轉爲三千億元弊案的變質變調事件。其實從體制言,大陸對數位金融採取「先鬆後緊」策略,於互聯網金融大鳴大放一陣子後,早在2015/7/18即已開始收網,十部會聯名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加上之後頒行的各種辦法,對P2P衍生「不健康發展」的後遺症,已預爲補牢的佈局。本人當年的建言,也無非是綜整兩岸經驗,所提一得之愚。

從另一方面,臺灣對新種金融,歷來採先緊後鬆策略,2016年適逢踏入數位金融時代,借貸或其媒合業務已因科技加持,整體規模擴大,已非傳統可容自由發展、不予納管的情勢。尤其在P2P相關事務方面,歐美乃至中國大陸有頗多血淚經驗可以參採,綜合當時建議,政府宜順勢改革不合時宜法規,擴大民間辦理匯兌,輔導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建立類似美國FICO徵信評分制度,使正當P2P業者有一合理生存環境。

於今,變調變質的P2P,造成媒體報導五千人受災的詐騙案件,七年前,本人籲請「慎始強於慎終」,換言之,如果2016年能夠慎始,2023年就不必慎終追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