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蘿莉控性騷案」狼師僅限4年不能教書 家長震怒揚言縣府抗議

陳姓代課老師長期以拍照爲由,邀約熱舞社女學生穿着「蘿莉風」服裝供其拍攝性感照遭控性騷。(於家麒翻攝)

縣府教育處長孫麗琪表示,後續將嚴加審覈校方全案調查程序及懲處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圖/讀者提供)

金門某國中今年4月間傳出有陳姓代課老師長期以拍照爲由,邀約熱舞社女學生穿着「蘿莉風」服裝供其拍攝性感照,甚至曾要求不穿內褲,令女學生「不舒服」提告性騷擾,受害者逼近30人,引發各界撻伐。該案原在6月底完成調查,裁決陳師終身不得當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並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但陳師不服提出申覆結果近日出爐,僅遭懲以4年不得聘任爲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未來還是可以繼續教書。受害學生家長收到學校通知後大罵縣府、校方根本是包庇,憤怒揚言不排除串聯其他家長到縣府抗議,以免再有學生受害。

據瞭解,金門這所國中今年4月15日通報疑似師對生之校安性平事件,經該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於6月28日完成事實認定及調查報告,惟該案行爲人陳姓教師對處理結果不服,於8月9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提起申覆。該校隨即組申覆審議小組,經審議後認定原調查報告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容有疑義應調查釐清,故該校性平會決議重啓調查,並於10月24日完成調查報告,經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且對該師進行終止聘約、議決4年不得聘任爲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處置,以示警戒。

關於該案重啓調查之結果,縣府教育處說明,經學校調查小組審酌當事人之陳述及所有卷證資料,並分別針對相關人等進行多次訪談與事證交叉比對後,認定該案行爲人性騷擾行爲成立。然該行爲人要求學生換穿清涼衣物之情節雖未達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1款(新法:性平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終身解聘之程度,但已造成學生人格尊嚴之不利影響與學習上之干擾,並斲傷教育人員之聲譽,因此,爲確保校園學習環境之友善,該行爲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爰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7條、行政罰法第5條、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2款(新法:性平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議決該行爲人予以終止聘約且4年不得聘任爲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對於裁處大逆轉,不少受害學生家長收到學校通知後都氣炸,甚至質疑是縣府與校方在包庇這名陳姓狼師。有家長表示,行爲如此怪異的老師根本是「戀童癖 」,只限制4年不能教書,未來若再有其他學生受害誰該負責?揚言將串連其他受害學生家屬到學校跟縣府去抗議,不能讓狼師再害人了。

縣府教育處長孫麗琪表示,學校已將該案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函報教育處,教育處後續將依法召開縣層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嚴加審覈校方全案調查程序及懲處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另關於該師之終止聘約,教育處會依法辦理並請學校至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進行通報。

孫麗琪也強調,學校爲教育學生之場所,教師在執行職務時一定要遵守專業倫理。後續在預防方面,教育處會持續督導學校在教師進修與親職講座等活動中,加強宣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以善盡學校維護性別正義及校園安全之義務;另對於本案相關學生,也請學校依性平法第25條之規定,持續評估學生之需求並在尊重學生意願的情況下提供心理輔導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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