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 券商復委託業務可委託集保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開放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得委由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預告期爲30天,以徵求各方意見。
尚光琪指出,此項開放主要是券商反應有此需求。對券商而言,未來可視成本、服務等面向綜合考量,選擇委託當地國保管機構或先委託集保結算所。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統計,目前國內共38家券商有開辦復委託業務。
尚光琪指出,考量集保結算所自2015年起提供跨境保管業務,累積多年經驗,且集保結算所爲在地公司,對國內券商較熟悉,服務度可望優於國外保管銀行,因此決議修法提供券商更多選擇機會。
尚光琪說明指出,券商若選擇集保,集保的服務訊息自動化比較好,且以前是券商還要詢問國外保管機構,但投資人未來可直接在集保查詢。對復委託的投資人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務,投資人在查詢復委託更方便。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考量集保結算所自2015年起提供跨境保管業務已有多年經驗,本次增訂證券商得委由該公司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有助於提升投資人資產安全保障。
本次修正草案明訂證券商除得委由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外,亦得委由集保結算所保管,增加證券商之選擇性,對民衆權益尚無實質性影響,因此縮短法規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