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違反證交法移送檢調 大同迴應喊冤

▲大同發出重訊,搬出簽證會計師函文。(圖/翻攝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記者劉姵呈/臺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11)日表示要將華映與大同移送檢調,大同搬出簽證會計師函文,發佈重訊指出,會計處理規定尚無不符,均有遵守法令,不過大同強調,將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調查

大同指出,根據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會計處理規定尚無不符,均已遵循法令。

金管會認定大同、華映「隱匿財報」,違反證交法將移送檢調。金管會指出,大同旗下公司華映入主華映科技所作的19項承諾,並未於各期財報中揭露,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移送法辦

大同則表示,就上開2009業績承諾,大同及子公司2009年至2018年第三季以前財務報表會計處理與附註揭露,其法律依據,於2009年至2012年度,應遵循當時所準據適用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要求。

自2013年度起,除前述第9號公報外,也符合應適用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僅有符合下列要求者纔有附註揭露之必要性。

大同說明,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負債準備才得認列:第一,因過去事件產生之現時義務;第二,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Probable即可能的機率大於不可能的機率,在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9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75% ;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50%)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資源;及第三,金額合理之衡量。

而當或有負債之發生很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之衡量;或當或有負債的發生可能性並非很有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時,在此情況下之或有負債不須認列入帳,但須附註揭露其內容

另外,當或有負債發生可能性極少(Remote)時,則無須認列亦無須附註揭露其內容。就上開2009業績承諾,華映與其簽證會計師評估於未來年度實現之可能性極少(Remote) ,且對本公司營運股東權益及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因此未揭露於本公司財務報表。與前揭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 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 定尚無不符,均已遵循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