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修法 未來可罰大股東

圖爲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大股東干政」,金管會研議修法,希望未來可以直接罰到大股東。金管會正研究美國和香港的作法,主管機關可要求賣股、持股信託以及依干預時間「按日」計算罰鍰,金管會預計第2季進行修法的程序,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金管會過去出手開鍘「大股東干政」案例,即爲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遭金管會停職,卻還數度召開金控高階主管會議,操縱公司營運,當時金管會處分新光金與新壽的董座停職與降薪。另開發金旗下子公司在做決策時,也有將財務報表向前高層報告等情形,遭金管會處分。

金管會銀行局莊秀媛表示,大股東本身沒有擔任金控或銀行的負責人,若有不適當的干預金融機構經營,金管會發現沒有法律、法規像負責人或經理人一樣,可以要求停職或者罰鍰的行政處分。

金管會已委外研究蒐集各國的資料,作爲修法的參考,讓大股東不是負責人卻干預金融機構運作有相對應的法規可以處分。

莊秀媛表示,參考美國、香港等國的作法,若遇到相關的情形,就可以要求大股東賣股、持有的股票交付信託、干預期間「按日」罰鍰等。但是要求大股東賣股是否有侵害到大股東的財產權,還要進一步探討,並且衡酌臺灣的國情進行研議。

金管會除已推動銀行公會訂立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金控畫出明確紅線外,修法程序上,金管會研議修正《銀行法》、《金控法》增訂大股東課責規範,預計在第2季修法並報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