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消費者便捷購藥“最後一公里”問題 北京擬設24小時自助售(取)藥機

日前,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擬在北京設立24小時自助售(取)藥機,自6月7日至6月21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規定》是爲鼓勵藥品經營領域新模式、新業態發展,滿足人民羣衆24小時用藥需求,解決消費者便捷購藥“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提升購買藥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規定》要求,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僅可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對從事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的工作目標、申辦條件、設施設備及管理要求做了具體規定。

申辦條件方面,在北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依託自身實體藥店在經營地址內設置自助售藥機。爲滿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時段的用藥需求,充分發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優勢,凡企業連鎖門店數量達到15家的,可以依託下轄連鎖門店在大型交通樞紐、旅遊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社區醫療機構、鄉鎮(村)衛生服務中心等區域設立自助售藥機。

《規定》還對自助售藥機擺放場所條件、溫溼度監測與調控、藥品陳列、標記標識、銷售票據及申報材料做出了具體要求。比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藥機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避免日曬雨淋,放置地點要求環境整潔、乾淨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質放置在同一場所內。自助售藥機應具備溫溼度自助監測、調控功能,使藥品儲存條件符合所經營藥品的儲存要求。應具有安全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做到出售藥品全程監控,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置。自助售藥機內部結構及藥品陳列應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外用藥與內服藥應相對分開陳列。藥品零售企業設立的自助售藥機應具備提供實時在線藥學服務功能,且能夠提供藥品銷售憑證,並標示相關警示語。自助售藥機銷售藥品打印的銷售小票內容涵蓋設置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零售企業名稱、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建立真實、完整、準確、可追溯的記錄,並能夠與藥品零售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互聯互通,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規定》還明確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日常監管,監督藥品零售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主體責任;按照各自職責,受理並覈查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或移送違法違規線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月朦

編輯/譚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