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爲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條例》第五十六條分三款對此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黨紀重處分。第二款規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三款規定,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第二款規定處理。本條是針對“七個有之”中的“自行其是”“尾大不掉”等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自覺在大局下行動,堅持小道理服從大道理、地方利益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堅持算大賬、算長遠賬,不打小算盤、不搞小聰明,自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做到既爲一域爭光、又爲全局添彩。《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後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決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爲政,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本條前兩款規定的行爲嚴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規定的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爲危害更大,性質更爲惡劣,一旦存在該行爲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爲,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搞山頭主義,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擅作主張、我行我素,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時消極應付,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對於黨員、幹部有上述行爲,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三款明確了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爲的處分規定。任何具有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爲前提,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存在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的問題。比如,有的各自爲政,不關心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只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搞自己的小循環,或者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有的出臺歧視外地企業、實行地區保護的優惠政策,設置歧視性、隱蔽性的區域市場壁壘等。這些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爲,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二)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條例》第五十七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相應處分。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不僅事關一地一域發展,更事關“國之大者”、黨之大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樹牢造福人民的政績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爲領導幹部政績觀的重要內容。新徵程上推動高質量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實踐中,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在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上掉隊、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些是因爲政績觀錯位造成的。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忘記爲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幹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於獲取升遷資本,重顯績輕潛績、重面子輕裡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比如,有的政績觀不正確,盲目舉債、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債融資形成的隱性債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複建設等,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於推動黨員領導幹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

第二款規定,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對於此類行爲,應當從嚴處分。

(三)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範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範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這麼大的黨、這麼多黨組織和黨員,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張,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不幹什麼就不幹什麼,那是要散掉的;作爲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強調“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進一步確立了請示報告的工作體制機制,對請示報告什麼、怎麼請示報告等基本問題作出全面規定,明確“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對於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事項,以及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報告的事項也作了明確規定。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對於按規定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想報告就報告、不想報告就不報告;有的毫無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感到對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項就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把請示報告制度當成軟約束,危害很大。《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相關黨內法規關於請示報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實。黨員、幹部要準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黨員領導幹部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保證本地區本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事項、程序和方式,認真做好請示報告各項工作。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