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2度抗告 蕭景田獲交保確定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及賄選案,士林地院7日再開聲押庭,仍認無羈押必要,改裁定1500萬元交保,蕭在傍晚走出士林地院。(姚志平攝)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被控涉及賄選案,在檢方搜索時翻牆落跑,蕭經通緝後主動到案,士院裁定800萬交保,檢方抗告成功,士院重開聲押庭後,改以1500萬交保,檢察官仍不服再次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0日認爲交保裁定並無不當,駁回檢方抗告,蕭景田獲交保確定。

檢方指控,蕭涉嫌在北市議員林杏兒的競選服務處內,以每票6000到1萬元,向北投區20多名里長買票。因蕭遲遲未到案,檢方去年底發佈通緝,本月3日蕭主動到案,檢察官當庭逮捕聲請羈押。

檢察官聲押理由,主要就是蕭在檢調搜索時翻牆逃亡,顯有畏罪逃亡及串供的高度可能,但士院裁定讓他交保800萬,案經高院撤銷發回後,士院改裁定1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禁止與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

檢方不服,提抗告指稱,蕭男對交款情節交代不清,且與部分里長候選人供詞不符,有續查相關人士必要,且他先前擔任國民黨的中常委及區黨部主委,多位里長稱他爲「長官」,可見他仍有實質影響力,有勾串滅證的可能。

不過,高院認爲,依卷證資料顯示,蕭犯嫌重大,前後供述不一,並與多名共犯或證人供詞不一致,但相關里長及里長候選人,都已傳訊完畢,難認定有何勾串或滅證之虞。

合議庭指出,蕭男翻牆逃亡數日後自行到案,審酌他的經歷及生活經濟重心都在我國等事實,一審士院交保並無不當及理由矛盾之處;蕭男如果違反命令,仍可成爲羈押他並予禁見的事由,昨日駁回檢方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