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鄉公所臨時聘僱人員收賄2300元 今遭貪污罪起訴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臨時聘僱公務員收賄,遭嘉義地檢署起訴貪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臨時聘僱人員蘇姓女子,協助承包災害復建工程的陳姓業者申辦請款,陳男得以在工程報完工後短短3天即領款,陳男後來交付5000元給蘇女,其中2300元是爲答謝她積極主動幫忙,蘇女遭檢舉收賄,檢方偵結依貪污罪嫌起訴,陳男則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陳男於2022年7月20日以6952萬元得標竹崎鄉公所發包的「2021年7月及8月豪雨G1類─光華村159甲線32K崩塌地災害復建工程」,於2023年4月28日報峻完工。

蘇女當時是竹崎鄉公所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聘僱人員進用要點」進用的建設課臨時人員,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履約、覈銷等業務,而她與陳男是舊識、有私交。

蘇女因陳男不熟悉請款程序,在此工程案履約過程中,協助陳男製作請款文件、施工照片彩色列印及攜回公所附卷、協助確認請款進度回報給陳男等工作,使得陳男的公司能較快領到工程估驗款項。

陳男爲答謝蘇女幫忙,於2023年5月1日領取估驗款項1981萬餘元后某日,在竹崎鄉公所內蘇女的辦公位置附近,交付5000元給蘇女,其中2700元是還給蘇女協助彩色列印先代付的錢,另外2300元則當作謝酬。

蘇女、陳男犯後坦承犯行,檢方考量蘇女自動繳回贓款、所得財物未逾5萬元,是因與陳男有私交而協助,並未主動索賄,犯行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1條第1項第3款起訴;陳男緩起訴1年、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月內支付公庫5萬元。

嘉義地檢署發言人江金星表示,蘇女被起訴法條刑期爲7年以上,但檢察官考量上述情形,認爲符合減輕刑期,因而也建請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度,並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