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七部門出臺指導意見→
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日前出臺《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門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機制,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爲
預收費的界定: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並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爲。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
收取要求:養老機構收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有關制度規定。鼓勵養老機構採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採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並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報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民政部門報送。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週期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但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對養老機構爲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收取會員費的,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會員費最高額度等限制性要求。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爲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資、詐騙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被納入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不得超過牀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牀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淨額)。
協議管理:養老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權,真實、準確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等。
使用用途: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於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
退費要求: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
強化多元監督管理
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押金、會員費,應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民政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存管的具體要求、辦理程序、養老機構和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等存管規則,綜合資信狀況、服務水平、風控能力、人力資源等因素確定所有承接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並向社會公佈。養老機構在公佈的名單範圍內,自主選擇存管銀行,與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如有賬戶變更和撤銷等情況應當及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機構按照預算單位管理的,其賬戶開立、使用還應當遵守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存管銀行應當根據存管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對養老服務不提供擔保,養老機構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基本存款賬戶、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或者非本機構賬戶、其他個人賬戶收費轉賬。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採用現金方式支付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存入機構相應賬戶。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爲風險保證金,具體比例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會員費的總額計算),且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20%。專用存款賬戶餘額接近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養老機構進行預警。專用存款賬戶出現資金異常流動、賬戶餘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爲養老機構辦理支出,同時應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省級金融監管部門細化判定資金異常流動的情形。存管銀行要建立養老機構賬戶管理系統,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並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實現對接。民政部門要依託信息系統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爲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存管協議約定,對專用存款賬戶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加強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預收費信息報送的情況。民政部門要將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檢查事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對日常檢查和個案檢查中發現的突出或者普遍性問題,可以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將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及時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公示。各地要依託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等,探索建立關鍵風險指標監測模型,定期發佈風險預警提示。鼓勵各地積極引入保險機制,爲老年人交納預收費提供風險保障。
分類處置問題隱患。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預收費行爲不規範等問題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規經營。
(總檯央視記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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