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有上限 職安署提醒確實遵守勞基法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出8小時,連同延長工時單日亦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延長工時原則不能超過46小時;此外,僱主應使勞工每7日有2日休息作爲例假與休息日,即便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加班,也不能讓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以上。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如僱主使勞工常有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而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等情形,也應妥爲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預防措施。

職安署強調,企業可能因爲旺季趕工有使勞工加班需求,或勞工爲了賺取加班費,主動向僱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但都應該在法令規範的合理限度爲之,僱主如未能善盡管理義務,導致違法情事發生,除將遭受處罰外,如因而肇生職業災害,恐另擔負刑責,因此呼籲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職安署提醒,如勞工朋友發現僱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可利用勞動部24小時服務之1955專線提出申訴,受理後均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實施檢查,並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