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36期管理費!屋主遭追討辯「租給別人」:我沒有享受到管理

▲趙姓屋主積欠36期管理費,經追討仍置之不理,還辯稱房屋出租「我沒有享受到管理」。(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趙姓屋主積欠管理費45期、累計共3萬6000元,屢經社區管委會催討仍是置之不理;管委會因此提告請求給付。未料趙姓屋主竟稱,房屋長期出租,並約定管理費由租客繳納,「我沒有享受到管理」等理由辯駁。臺北地院審酌後,認爲趙男仍應給付管理費,判其應支付3萬6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男爲該戶房屋所有權人,但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共積欠管理費多達45期,每期金額爲新臺幣800元,累計積欠金額達3萬6000元,管委會屢屢催討,然趙男卻置之不理,因此只好提告請求給付。

屋主趙男辯稱,他的房屋於109年12月起出租予他人,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繳納,「我不知道房客有無繳納管理費,這段時間我沒有享受到管理」;且趙男還稱,房客也曾向他反映,「沒有享受到什麼樣的管理」等語,當時趙男還請房客與管委會處理,並沒有插手。

此外,趙男還表示,社區於111年11月29日後才經由市政府合法設立管委會,在此之前大樓並未有合法管委會,皆由另名住戶自許爲大樓主委,過程未經大樓所有權人開會同意,且趙男曾多次請求管委會提供當時會議紀錄、所有權人投票名冊、所有權人會議簽到表等等資料,但管委會皆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提供。趙男稱,當時管理費並無公有匯款帳號,需匯入主委私人帳戶,明顯缺乏公信力,且管理費制定亦不合理,樓上住戶以坪數計算,但1樓店面不論大小皆定額收費等,因此請求法官駁回管委會請求。

對此,臺北地院法官認爲,趙男雖與租客約定每月800元管理費由租客負擔,但此爲趙男與承租人之內部約定,管委會並不知悉,趙男不得執此對抗管委會;另一方面,趙男認爲管理費制定不合理云云,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不得據此拒絕繳納管理費,因此判處趙男應清償積欠費用,支付管委會3萬6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