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百科·通報解讀

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心剛,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宗國明,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錫祥……在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有不少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存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是營利活動。與在股票市場合法合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財行爲不同,黨員、幹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相當於成爲企業經營管理的參與者,存在利用職權或影響爲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幫助,進而爲企業和本人謀取利益的風險,侵犯職務行爲的廉潔性。

早在1986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就印發《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禁止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中的領導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3年11月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將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行爲列爲違反廉潔紀律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對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作出了處分規定。

然而,仍然有個別黨員幹部心存僥倖,妄想“權”“利”雙收。有的爲了規避有關規定,隱居幕後成立“影子公司”,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有的搞“一家兩制”,縱容默許親屬違規持股;有的通過多層嵌套、長期回報規避監管或調查;還有的到國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逃避監管。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高級專家劉志鴻被“雙開”的通報就指出,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國外公司投資入股。形式各異、手法不一,歸根結底是爲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想要“兩頭佔”,最終“兩頭空”。

“實踐中,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主要有三種常見形式:一是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實際足額出資入股非上市公司,涉嫌違反廉潔紀律;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非上市公司乾股且股份實際轉讓,涉嫌受賄犯罪;三是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非上市公司乾股,股份未實際轉讓而以分紅名義獲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南京市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副主任李璇介紹,“近年來,還出現了通過實際出資入股非上市公司收受超額增值收益的新型受賄手法。”

黨員幹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有關規定爲前提條件。例如,根據201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就可以在職創辦企業,可以合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但這要求該企業必須與本人從事的專業相關。

同時,紀律處分條例在規定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問題時,並沒有要求必須具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的要件,即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擁有其管轄範圍外的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同樣屬於違紀。

關於如何認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是否涉嫌受賄犯罪,李璇介紹,可以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緊扣權錢交易的本質,甄別入股行爲是否爲權力變現的結果;二是緊扣利益輸送的特點,確定收受的預期收益是否具有高度的確定性;三是緊扣收受賄賂的主觀要件,明確行受賄雙方是否具有權錢交易的主觀認識。

黨員領導幹部家屬是否可以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爲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黨員幹部要清醒認識自身職責使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解決好“我是誰、爲了誰、依靠誰”的問題,始終保持對權力的敬畏感,堅持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爲民用權、廉潔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