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違停卸貨灣收罰單 騎士怒揪「標示不清」判撤銷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專用性停車位應在地面上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以便讓用路人清楚識別停車區域。(馮惠宜攝)

張姓民衆2023年3月間在彰化旭光路1卸貨灣停放機車遭警告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但因張男主張舉發地點的標示不明,且未勸導即開單,提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處標示不符規定,撤銷原裁處,張男免繳2400元罰鍰。

張男2023年3月5、6、7以及10日4度在彰化縣旭光路251號前卸貨灣佔放機車,該處設有「卸貨灣,限停20分鐘」告示牌,警方認卸貨灣僅專供卸貨目的使用,一般用路人不得暫停或停車,也因此開單告發,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張男作出罰款裁決,每次開罰600元,4張罰單共計2400元罰鍰。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處雖設有告示牌,但地面並無明確標示卸貨區域範圍,一般用路人無法從告示牌明確判斷該處是否爲禁止停車區域,此外,警方也未經勸導程序即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爲,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規定,專用性停車位應在地面上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以便讓用路人清楚識別停車區域,而警方舉發地點的地面並未依規定繪製「卸貨專用」的標字,僅設有告示牌,這與相關法規要求不符。

且根據調查,該地點於2021年曾重新鋪設柏油,導致原有標字被覆蓋,至2024年才重新噴漆。法院認爲,既然舉發當時該地點並無符合規定的地面標示,則警方的舉發和交通裁決處的處分並不合法,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