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撞擊交通錐7年昏迷未醒 肇事廠商判賠金額出爐

機車騎士撞擊交通錐受傷昏迷未醒 , 肇事廠商判賠金額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機車騎士2016年行經新北市一處道路,因新北市政府承攬環境維護管理工程的廠商, 修剪灌木時未在小貨車左後車尾以繩索綁住交通錐,導致陳撞擊交通錐後,於滑行過程受勾牽繩索拉引受傷昏迷至今,陳及其父母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須負75%之過失責任,判決廠商及其員工連帶賠償651萬多元。

陳姓機車騎士在2016年10月20日騎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環河南路5段新海橋方向行駛,行經板橋區大觀路一處道路,因廠商承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之環境維護管理工程,廠商張姓員工爲修剪灌木,在小貨車左後車尾以繩索綁住交通錐,未依法妥設安全警示設施,而停放在爭道路。

陳撞擊交通錐後,於滑行過程受勾牽繩索拉引,再撞擊停於該處之小貨車而受傷,陳在療養院住院中,迄今仍未清醒,法院裁定其父親爲監護人,陳及其父母請求廠商及張姓員工連帶賠償。

高院認爲,廠商的員工執行職務時,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漸變段長度不足,且交通錐未維持往上游逐漸靠路邊之漸變段,就事故之發生爲有過失,但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姓騎土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有過失。

高院經綜合斟酌雙方造成之損害原因力大小及過失程度,認陳姓機車騎士應負75%之責任,陳只得請求廠商及員工連帶賠償871萬4561元,扣除陳已受領之強制險保險金220萬後,陳請求連帶賠償651萬4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