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惹議 港府稱無損新聞自由

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透過電臺節目說,二十三條立法觸犯「竊取國家秘密」罪行,關乎中國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七個領域,以及具有意圖,包括在無合理權限下作出披露,而有關資料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新聞界最擔心的如果從政府官員的非正式訪問中,即一般傾談「吹風」而取得的資訊,他認爲有關官員已預計傳媒會報導,屬正常獲取的資料,不認爲記者是無合法權限披露。至於傳媒要披露或揭露的,是否公衆利益大於國家安全,鄧炳強說以極端例子來看,如保安局局長是特務,原來沒有人知道他可以危害得很厲害,「因爲保安局局長權力很大,一定要透過這樣揭露」,在這極端情況下,就可能有機會作爲辯解理由。

港府律政司長林定國也說,是否以公衆利益作爲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不同地方做法不同,如果披露機密的公衆利益,比維持機密更加重大,相信只會出現在有凌駕性、危急和會影響市民生命安全的情況,辯護理由須列出清晰嚴謹條件,避免被濫用。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稱,不認爲有任何公衆利益會凌駕國家安全,但同意如將公衆利益加入爲竊取國家機密罪的答辯理由,能令市民放心,是可以考慮。 需清晰界定公衆利益。若傳媒報導高官透露的政策內容,無犯罪意圖,不屬違法。

二十三條立法要新設「境外干預罪」,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在二十三條下會否矯枉過正,舉例說若香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報告遭政府認爲錯誤不實,可能構成罪行。

鄧炳強稱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亦要考慮發佈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錯誤資料,以及相關內容是否涉及「關鍵失實陳述」,包括達到干預效果,影響政府措施和選舉等,他看不到例子涉及相關元素。

湯家驊稱,香港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有政黨與境外組織「飲個茶,食個包」並不違法,需受外國組織指示、配合及接收資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纔算「境外干預罪」違法。至於國際特赦組織會否被界定爲外國政治性組織,他指重點是組織有無作出危害國家安全風險,認爲社會不應標籤外國政治性組織,否則將令組織自我限制,影響籌款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