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堂》聘約人員職等 別糊弄

行政院。(資料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日前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引發各界的質疑。事實上「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向來是由考試院主政,此次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的草案中的確有待商榷之處。

據報導,「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中對於契約進用人員分爲聘用一等至五等,以五等爲最高等別。聘用五等者,得擔任約如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至十三職等職務。上述即使是參考現行聘用人員的規定,卻也有問題:首先,契約進用人員得包括現今所稱聘用、約僱、機要、聘任、派用等五類人員。其中,約僱的等級以五等最高,報酬薪點最高爲330點;聘用人員的等級以五等最高,最高可達公務人員簡任第十三等,報酬薪點最高達790點。如今人事行政總處擬將各種契約人員統一規定,則人數更多、種類不一,職務列等只有五個,顯然不夠充分,而竟又以最優渥之類型爲標準。

其次,民國106年銓敘部將「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函陳考試院時就指出:「因聘用人員毋須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卻支給較高之薪俸,且無相關法定進用資格規範,爰造成不公。」

第三,聘約五等者得任用的職務竟然跨越公務人員四個職等,顯不合職位分類制精神;列聘約五等的資格要件不無過於寬濫,性質相關職務之界定與個案採計應慎重。一說認爲文化、藝術、科技領域有此需要,但即使如此,也得框限之,而不是一般化。

我國於文化、科技等領域也多已建立司長、三級或駐外機關構首長職務採任聘雙軌進用,而增加了用人彈性。以德國法而言,其契約進用人力最高只到達約如我國公務人員之第九職等。

草案中規定,三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3年後擔任或兼任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也引起批評。這些機關構及相關職務之界定,以及有關的甄審與競爭評比過程,確實令人關注。

這類人事法案應有精確的數字、適度的分類,與公務人員之衡平,人事行政總處應用心迴應各界的批評意見。

(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