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柏恩》移工醫管公司需評鑑

日前爆出在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醫管公司時睡大通鋪,不僅違反自主健康管理規範,也違反勞動部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裁量基準」。(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12月15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修正草案,撩起全國聘僱外國人僱主之怒火。

本月初爆出移工確診者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醫管公司時睡大通鋪,衛福部認有違反自主健康管理規範,勞動部採認違反《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裁量基準》,但依現行的《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得要限期改善後才能開罰。但因移工僅在醫管公司停留1至2天而無法開罰,因此勞動部於15日預告修正僱聘辦法,未來將直接對僱主或仲介處最高30萬元罰鍰,並可依《就業服務法》廢聘、管制申請。

長久以來,勞動部的外勞政策總給人老狗玩不出新把戲的刻板印象。《就業服務法》除重金裁罰僱主、仲介外,並無具體有效的管理辦法。這次修法,醫管中心沒人管,移工出事後還是由僱主和仲介公司負責。漏氣的是,勞動部在新聞沸騰當口,浩浩蕩蕩訪查全臺21家醫管公司,其中10家的宿舍環境有缺失,事後缺失名單卻成了「政府不公開資訊」。如今率先開槍預告修法,未來僱主與仲介如果「所託非人」,將予重罰,當然引發民怨。

再來修法邏輯也怪,勞動部不肯公佈有缺失的醫管公司名單,人民如何聰明選擇?急就章修法,莫非等待人民「傻傻」被罰?此次事件也凸顯政府長期對醫管公司管理上的缺失,以及法令無法與時俱進,而今不對症下藥,反將裁罰矛頭指向對醫管公司進行「消費」行爲的僱主或仲介公司,相當不合理。

而勞動部動輒對人民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爲重金罰鍰,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也值得商榷。

筆者建議,勞動部應建立醫管公司評鑑制度、公告識別標章,在足以讓僱主、仲介辨認前,勞動部應保持原法條,方能取信於民。否則即有政府濫用行政修法權,斂取人民財產之不法的疑慮,苛法猛於虎,危害甚於貪污。

(作者爲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