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女同事與男友“亂搞”,南沙某女子竟然...

網絡世界紛繁複雜,但絕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聯網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樣不被法律所允許。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在朋友圈發佈侮辱詆譭他人信息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小麗(化名)爲某集團旗下公司拓展部經理,芳芳(化名)爲該集團公司原接待部經理。芳芳懷疑其前男友與小麗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因此在2023年3月、4月期間,芳芳使用其實名註冊綁定的微信號在朋友圈發佈了共計40條侮辱、詆譭小麗的內容。除相應辱罵文字外,芳芳還直接發佈經過編輯的小麗與其他男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截圖,暗示小麗插足他人感情。

芳芳的微信好友中有集團公司大量領導、同事,小麗知曉芳芳發佈上述朋友圈內容後,自覺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處於抑鬱狀態進而前往醫院尋求心理治療。根據《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顯示,小麗向醫院自訴近2周被人騷擾覺得心情不好,醫院診斷小麗爲抑鬱狀態,並建議全休2周。

小麗認爲,芳芳的行爲導致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芳芳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維權律師費等。

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芳芳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信號中發佈的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十日公開發布對小麗的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相應媒體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芳芳負擔;芳芳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駁回小麗的其餘訴訟請求。

芳芳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芳芳因懷疑其前男友與小麗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爲此通過其微信持續發佈40條侮辱、詆譭小麗的朋友圈內容,在集團公司領導同事中損毀和貶低小麗名譽,小麗因此情緒低落導致抑鬱。小麗依法有權要求芳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已經成爲社會信息傳播的重要媒介,但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空間裡,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一旦越過法律“紅線”,造成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將需要爲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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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