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追愛魯蛇 霰彈槍怒轟愛慕女 無辜男身中數十彈孔

警方查獲黎男身上有1把霰彈槍和多枚子彈,依槍砲和殺人未遂等罪嫌送辦。(資料照片)

花蓮一名黎姓男子愛慕王姓女子,但追求不成有糾紛,雙方相約一家車行談判,不料不歡而散,黎男怒氣衝衝離開,沒多就竟帶着1把霰彈槍及20多發子彈返回現場,隨即朝王女怒轟4槍,一旁的余姓軍人遭波及,左胸、臉部有數十處槍傷。警方獲報循線逮捕送辦,黎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據瞭解,109年8月19日晚間9時許,黎姓男子因求愛遭拒,惱羞成怒拿霰彈槍朝王女開槍,卻擊中旁邊正在和老闆聊天的余姓軍人,他身上數10處槍傷,緊急送醫院急救無生命危險;警方獲報到場壓制逮捕黎男,發現他帶有1把改造霰彈槍和21發霰彈,全案依槍砲和殺人未遂等罪嫌送辦;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等作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黎男因與王女有情感糾紛,持霰彈槍朝在場3人胸部以上連開4槍,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第1發散擊發後,3人因驚嚇而走避,黎男繼續朝3人連續擊發3槍,導致於余男身受多處槍傷,且頸部、胸腔、左上肢有穿透性傷口,導致有氣血胸,心包膜腔外有子彈積留、右頸有子彈殘留於深部組織、左側上肢、前臂、右前臂均有子彈殘留,所幸經醫院急救後撿回一命。

黎姓男子求愛遭拒,拿霰彈槍朝王女怒轟,無辜的余男慘遭波及,身上有數十彈孔。(翻攝畫面)

法官審酌,黎男前無科紀錄,犯案時年紀甚輕(20多歲),僅因感情糾紛,一時衝動犯案,犯後認罪坦承不諱,且與余男達成和解,並已完成付出和解金80萬元,案發現場3人也都表示希望給予黎男從輕量刑。

法官日前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黎男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