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流浪犬誘捕業務 11月起迴歸動植物防疫所

花蓮縣流浪犬隻誘捕業務,11月起將從鄉鎮公所迴歸至縣府動植物防疫所執行。(花蓮縣政府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動物保護意識擡頭,花蓮縣政府催生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3年多研商、修正及二度函送中央覈定,終獲農業部覈定,預計11月中公告實施。另外,縣府農業處爲精準捕捉流浪犬隻,11月起業務將由鄉鎮公所迴歸至縣府動植物防疫所執行。

農業處3年多前依循《動物保護法》,因地制宜起草「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多次研商、納入縣議員建議,從14條逐條增加彙整至17條,去年10月獲議會三讀通過,同年底函請農委部覈定,今年3月卻因部分條文有疑義未果,7月底將修改草案函送縣議會審議通過,二度函送中央,終於有好消息。

動防所技正陳奕成表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已獲農業部覈定,不過後續尚有法治程序步驟,時間約半個月,預計11月中會公告實施。

農業處配合「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範,並考量流浪犬捕捉業務增添鄉鎮公所清潔隊工作量,11月1日起將參考全國一致性作法,把誘捕與管制等工作迴歸至動防所執行,並安排5人負責捕捉業務,上路後會先試行,未來若人力不足或經費短缺將向中央與縣府爭取。

陳奕成說,全國目前誘捕浪犬主要採精準捕捉方式,如民衆遭遇犬隻攻擊或認爲對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事實時,可撥打1999縣民熱線、1959動物保護專線或動防所電話具名通報,敘明事實或舉證資料後,人員將到現場查看,視情況誘捕並送收容所絕育,屆時若犬隻不適合回放將媒合送養。

農業處強調,棄養犬隻可依《動保法》裁罰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鍰,如不慎遺失毛孩時,也應在5天內向寵物登記機構申報,幫助寵物早點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