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被投訴4次就解聘? 醫事司:評鑑條文勿過度解讀

護理師被投訴4次就解聘?醫事司:評鑑條文過度解讀。(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近日網路流傳一間醫院合約書,提到若醫護人員態度不佳,一年被投訴超過4次就要受到解聘處分。對此,醫事司今(2)日迴應,在2011年以前的醫院評鑑,確實有對禮儀規範,但同年修法後已廢除。至於契約部分,因爲醫院與員工共同簽署,醫事司無法可管,只能建議醫院不要對評鑑條文「過度解讀」,且需適時檢討規定是否不合時宜

臉書粉絲專頁「護理正義」1日貼出一張照片,是一家醫院的「護理人員服務態度合約書」,內容寫到該院非常重視護理人員「以客爲尊」,尊重病患之服務態度,所以再次宣導,「凡被反應服務態度欠佳之同仁品管組統計一年次數超過四次(含)以上,則一律解聘。」

對於該項合約內容,醫事司科長李中月下午迴應,醫事司在2010年的評鑑基準中,爲了讓第一線工作人員能展現高度親和力,確實有規定要對定期實施「服務禮儀訓練」,並要求每年至少進行1次外部顧客滿意度調查,但在2011年條文修正後,已廢除此項規定,改要求第一線服務人員需注意病人家屬感受。

2015年以後的醫院評鑑標準,更將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工作指標,更改爲提供病人及家屬衛教與醫院服務資訊,並提供病人完整的就醫資訊及一般諮詢,同時,也可依病人需求提供翻譯、手語筆談、點字等溝通服務,禮儀訓練評鑑的主要要求。

對於該家醫院合約中的「以客爲尊」規定,李中月表示,契約的部分乃醫院與員工共同簽署,醫事司無法可管,只能建議醫院不要對評鑑條文「過度解讀」。至於被問到醫事司會不會派員檢視各醫院合約是否「合乎時宜」?她表示,目前人力並無法管這麼多,但地方衛生局會定期派人到醫院檢查

▼醫事司科長李中月。(圖/記者嚴雲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