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氣渦輪機組一年可發720小時的電?王美花沒說的事

核電廠氣渦輪機組一年可發720小時的電?王美花沒說的事(本報資料照)

根據2017年4月17日臺電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環保署空保處迴應,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爲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取自環保署網站)

根據臺電緊急氣渦輪發電每KW等校發電時數,馬政府時期8年合計261小時,其中2015年單年高達175小時,原因在於燃料束組件把手鬆脫事故,導致核一1號機停用;蔡政府2016年單年高達305小時、2017年351小時、2018年133小時。(取自臺電107年統計年報)

監察院調查2021年的513停電事故,揪出核二、三廠備用的「氣渦輪機」機組有18個月供作電力尖峰或大型機組跳脫時之調度電源,發電量卻未納入電業年報。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強調,氣渦輪機組依規1年最高可發720小時的電。但根據臺電函詢環保署回覆指出,720小時爲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爲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而非無條件1年720小時。

根據2017年4月17日臺電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環保署空保處迴應,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爲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

有關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機組,如確有「預估備轉容量率6%以下」之情事,爲避免影響供電系統正常運轉,得認定爲情形特殊,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氣候先鋒者聯盟發起人楊家法表示,王美花部長說依環保規定進行輕柴油發電,但部長真的有看過環保規定嗎?依規定是緊急時有「專用條件」,6%以下,也就是供電燈號橘燈,而不是無條件1年720小時可供發電。

根據臺電緊急氣渦輪發電每KW等校發電時數,馬政府時期8年合計261小時,其中2015年單年高達175小時,原因在於燃料束組件把手鬆脫事故,導致核一1號機停用;蔡政府2016年單年高達305小時、2017年351小時、2018年133小時。

楊家法表示,把過去歷年的氣渦輪等效發電時數拿出來比較,明顯2016年-2018年特別喜好「測試」發電成本每度10元的緊急氣渦輪機組,但2019年之後年報統計就都拿掉了。「經濟部及臺電強調緊急氣渦輪機組運轉資訊雖然官網的每日資訊確實都有,但隔天就看不到了,到底誰有空天天監看臺電官網?監委就是因爲在年報統計上看不到纔會提出糾正」!

楊家法說,6月8日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詢問核二廠氣渦輪啓動,臺電回答是每半年的煙道定期測試,但本月6日核二廠又有2臺氣渦輪啓動,時隔不到1個月,這次又是什麼定期測試工作呢?令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