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法官要有識 更要有膽

在民事案件中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人該不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出現兩種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前年判僱用謝女的呂、陳和彭3人與謝女要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謝女是利用在媽媽嘴咖啡店工作之便,將安眠藥放入死者咖啡迷昏,並非《民法》中「執行職務之行爲」,僱用人便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八里媽媽嘴殺人案,經長期聳動血腥的報導,引導社會早有民粹的論斷,法院能依據證據違逆社會的「預斷」做出適切判決,這些法官值得社會大衆尊敬。

民國103年臺南地檢署根據未經查證之情資,指頂新味全集團旗下正義公司1名前處長離職後另開公司,涉嫌收購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自民間個體戶熬製飼料用油脂,混合油脂酸價,僞稱食用豬油賣給下游廠商精製豬油產品,銷往民生賣場。更被媒體傳述爲地溝油、餿水油、回收油,消息傳出社會訝然。彰化地方法院不問社會輿論如何瘋狂,經1年餘的審理認定並無被媒體渲染的情事,勇敢判決全部被告無罪。

法官與檢察官所應守的法律倫理第一個守則便是有足夠的能力,這個能力包括對一般事物的認知,更包括對法律的認識;還必須勇於面對社會壓力,抗拒來自各方的干擾,獨立公正作成判決。法院常將受到社會注意的案件,編爲「矚」字案,這種早被標籤理論所警告、嚴禁、唾棄的作爲,竟是我國司法機關拿來編列案號的手段。編爲「矚」字案件,爲被告帶來的不公平與負面評價的成見,曾經四屆監察委員向司法院提出,但至今未爲所動。

頂新案一審無罪卻在二審重判,理由竟是「危險犯」可分爲「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是隻要行爲符合構成要件,就直接認定該行爲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審判者就具體案件認定是否真的有危險產生。以本案之情事,硬要依現行《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扣以對於人體有危險,而成立犯罪,確似牽強。

憲法第16條。釋字第243、448號、574號、569號等解釋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八里「媽媽嘴」與頂新豬油案案件偵查期間,都受媒體做大量不當報導,造成嚴重的輿論審判,法院更應拿出膽識,依據事實,妥善適用法律,公正審理,勿以輿論壓力而致出入人罪。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