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特部上校摸女兵胸部遭控性騷 賠15萬元換緩刑

陸軍航特部飛訓部王姓上校碰觸女兵胸部賠償15萬元和解,臺南高分院宣告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王姓上校,被控伸手攔阻1名跑步到戶外停機坪的女兵時,乘機碰觸女兵胸處,再慢慢沿着女兵上胸滑行將手抽回。事後,女兵控告長官涉嫌性騷擾,一審判處王姓上校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臺南高分院後,王男賠償15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二審今天雖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1年內,接受3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陸軍航特部飛訓部於民國2020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大禮堂舉辦參訪行程,由飛訓部王姓上校陪同預檢,並由飛訓部本部連1名女上兵擔任攝影紀實人員。同日上午9時30分許,長官前往停機坪合影場地預檢時,因女兵未到,飛訓部本部連輔導長李姓中尉乃以電話聯絡待命的飛訓部政綜科長,請對方通知女兵到合影場地預檢。

女兵接到指令後,即於同日上午9時35分許,自禮堂往室外停機坪合影地點方向跑去,王姓上校則從停機坪走進禮堂,並在禮堂門口附近遇見女兵。此時,王男竟利用女兵跑步不及防備時,突然伸出右手橫舉攔阻女兵的去路,並告知不用過去了,乘機將其右手臂緊貼女兵的左胸上緣處,並持續停留至少2至3秒後,再慢慢沿着女兵的左胸上緣往下滑行將手抽回,以此方式碰觸女兵的胸部,導致女兵感覺不悅。經女兵訴由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報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審訊時,王姓上校辯稱,他在女兵要跑到集合地點時伸手,但不確定有沒有碰觸到女兵的胸部,詳細經過已經不太確定,只記得他有伸出右手平舉到女兵跑步方向的正前方,但高度不是在女兵胸前,大約在女兵臉的前面。

女兵則指出,王姓上校看到她的時候,突然伸出右手碰觸她的整個胸口,且未立即收手,停留約3至5秒,她當下愣住,看到王姓上校的手,放在她胸部的位置,之後王姓上校收手,又順勢滑過她的胸部,她當下感覺王姓上校是故意用手貼着她的胸部收手的,讓她感覺很不舒服。當時,王姓上校只講一句,「喔!抱歉」,就走了。

目擊證人飛訓部本部連輔導長李姓中尉也證稱,他看到女兵從裡面跑出去,王姓上校伸出右手阻擋女兵,並表示不用過去了,此時王姓上校的右手就直接貼在女兵胸口處,還順勢滑到右肩,大約停留了4、5秒,因爲他在女兵前方,所以有目擊事發經過。

法官認定,王姓上校的行爲是「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也造成女兵感覺受辱,自屬性騷擾行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

一審審酌被告爲女兵的直屬長官,理應保持同事間的分際,竟爲逞一己私慾對女兵性騷擾,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並造成女兵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行爲實有不當;加上被告於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女兵和解,徵得原諒,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二審認爲,被告於該院審理中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並賠償15萬元,被害人也表示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可見被告事後並非沒有彌補之心,應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