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涉中核鈦白定增套利
觀點網訊:4月19日,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王澤龍、洪浩煒、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信中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告知書顯示,一是王澤龍和洪浩煒通過衍生品交易安排,實質參與非公開發行,並以市價融券賣出,提前鎖定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折扣價之間的價差收益,變相規避限售期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證爲王澤龍、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行爲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槓桿資金支持等;中信證券知悉客戶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務;海通證券以自己名義按照中信中證的報價指令認購中核鈦白非公開發行股票,客觀上幫助中信中證及其客戶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爲得以實現;韓雨辰替王澤龍等人出面執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上述行爲,與王澤龍、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三是王澤龍在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過程中,參與商議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聯繫並建議洪浩煒加入套利,與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四是王澤龍作爲中核鈦白實際控制人,在中核鈦白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隱瞞其通過一系列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情況,導致中核鈦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擬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王澤龍、洪浩煒、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沒收王澤龍違法所得60,637,954.37元,沒收洪浩煒違法所得14,193,879.43元,沒收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910,680.83元,沒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789,445.21元;對王澤龍與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爲處以罰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36,000,000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5%即18,000,000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5,400,000元,韓雨辰承擔0.5%即600,000元;對洪浩煒與王澤龍、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爲處以罰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10,500,000元,洪浩煒承擔20%即7,000,000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5%即5,250,000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1,575,000元,韓雨辰承擔0.5%即175,000元。
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澤龍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處以2,000,000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擬對海通證券實施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傳真至我會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逾期則視爲放棄上述權利。
海通證券表示,公司誠懇接受處罰,並將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認真落實各項整改要求,進一步優化合規內控機制,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和水平,堅持舉一反三,依法合規、穩慎推進公司各項業務。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