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將57項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
新華社海口7月3日電(記者吳茂輝)近日,海南省政府出臺文件,決定將57項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相關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在重點園區範圍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再實施相同管理權限。
根據近日公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將部分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實施的決定》,此次管理權限調整旨在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重點園區開發建設,充分向重點園區賦權。對各項調整權限,海南逐一明確承接園區。
其中,原實施機關爲省政府的權限2項,調整方式爲委託。包括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及調整農用地轉用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土地建設用途的審批(不包括國務院授權省政府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審批),以及海域使用申請審批(不含填海)。
原實施機關爲各有關省直部門的權限55項,調整方式爲下放。包括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備案;國內船舶管理業許可及相關配套審批權限;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許可;草種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的初審;遠洋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籤發等等。
決定指出,原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的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其中,對委託的省級管理權限,委託機關應刻制並授權承接機關使用審批印章。承接的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周密組織,落實責任,建立承接管理權限的有效機制,做到規範有序,確保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原實施機關應當適時對調整實施事項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繼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經評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時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關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