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輔導長赴美受訓購物未結帳記2大過汰除 提告翻案遭法官打臉

艦隊輔導長赴美受訓購物未結帳遭記大過2次 提告結果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9年在海軍一三一艦隊擔任輔導長的劉姓男子,因赴美國受訓期間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購物卻未結帳,遭艦隊連續開了3次人評會後,決議將劉記2大過懲罰,劉不服提告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劉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要件,處分沒有認定事實錯誤且人評會組成、會議程序和決議內容也合法,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劉男在美東時間2019年7月28日上午10點,於美軍基地營站賣場將賣場內商品32G記憶卡2張、具儲存功能傳輸線2條及隨身碟1個放入隨身揹包而未付款,經艦隊調查屬實,同年8月15日召開第1次人評會,經委員表決投票通過給予小過1次。

但當時的艦隊長許金騰批示「處分過輕,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同年月20日再次召開第2次人評會,經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1次,但艦隊長再批示「劉員深獲國軍栽培赴美受訓,肇生在美偷竊行爲,嚴重影響軍譽,甚至破壞兩國軍事外交,應從重處分。」

艦隊長主張,之前艦隊偷竊案件都以記2大過汰除,因此要求對劉也覈定大過2次,並列入汰除,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決議撤銷懲罰令後,艦隊再行調查,並在2020年4月14日召開第3次人評會,經委員投票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2次。劉男訴願被駁後提告。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海軍一三一艦隊以劉有違失行爲違反軍風紀規定第29條第1款「言行不檢」規定,依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規定,以原處分覈定原告大過2次之懲罰,於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