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改延押2月 抗告遭高院駁回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AE博弈網站獲利16億元,另涉及地下匯兌洗錢217億元遭檢方起訴,新北地院4月23日裁定郭5千萬元交保,引發爭議,臺灣高等法院6日撤銷、發回更裁。新北院裁定郭羈押期間延長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郭抗告,高院今駁回,確定郭持續要被羈押。

新北院原本裁定郭哲敏以5千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並禁止對證人及張旭升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的行爲;共犯張旭升以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同樣禁止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證人。

新北地檢的抗告理由首先是認爲郭哲敏是通緝到案,原本就有逃亡事實,他海外資產雄厚,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且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甚至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的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並在國外生活。

其次,郭哲敏爲本案賭博、地下匯兌、洗錢犯罪集團首腦,先前已有滅證事實,依審理計劃,證人詰問至少至今年6月7日,而禁止接觸騷擾的高達40餘人,郭有對證人騷擾、施加暴力,影響證人證述的強烈動機和高度串證之虞。第三是檢方認爲法院交保相關措施,無法防止郭哲敏逃亡及勾串證人,亦無法防止破壞監控設備,或以偷渡等方式棄保潛逃,仍有羈押禁見必要。

新北檢認爲如果法院仍要交保,建請提高具保金額,因爲郭一經裁定交保,即火速辦完交保,可見錢對他來說不成問題,考量本案犯罪所得,僅5千萬交保金額過低,無法達到阻止棄保潛逃目的,應將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同時對共犯張旭升施以電子腳環。

高院合議庭認爲郭哲敏、張旭升涉犯銀行法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本案還有多名證人待調查,其中張旭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高院認爲新北院沒具體說明爲何2人遵守諭知地條件就可以達到原先羈押所欲達成避免串證的目的。

另外,張旭升的交保金額僅30萬,高院也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因此認爲檢方抗告有理,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院重裁。

新北院8日改裁定2人自民國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郭不服,提抗告,高院認新北院依郭哲敏先後供述內容、證人的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定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9條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嫌重大,其中違反銀行法部分爲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裁定自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無違法或不當。

因郭抗告無理,高院駁回,郭確定回所。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AE博弈網站獲利16億及地下匯兌洗錢217億元。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