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師上課遭干擾 失控暴走踹門撞傷學生頭遭懲處
陳姓教師情緒失控遂用腳踢踹門,門板因而撞及學生頭部,陳男被依管教行爲失當申誡1次處分,他不服提告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在新北市某國小擔任教師的陳姓男子,遭校方認定他授課時因屢遭學生干擾,以致情緒失控遂用腳踢踹門,門板因而撞及學生頭部,陳男被依管教行爲失當申誡1次處分,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他有失當行爲、校方懲處合法妥當,駁回他的訴訟。可上訴。
目前已退休的陳男在2019年經國小調查認定,他授課時情緒失控用腳踢門,國小考覈會決議申誡1次懲處,他不服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訴被駁回,再向教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又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否認他管教失當、請求撤銷校方懲處。
校方表示,這起管教事件發生後,先遭該學生家長到校申訴反應,請校方處置,又遭到民衆陳情,陳男在承認「我那天真的動氣,就踢了一下門」、「家長生氣質問說老師踹門,我回答是踢門」、「我做不良示範」等情,陳已構成不當管教,並無疑義。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陳男有失當行爲,而國小考覈會審酌他的行爲動機及對學生權益損害程度,就懲處種類、懲處輕重、是否符合懲處要件表決後申誡1次之懲處,已踐行正當程序核屬有據,陳男訴請撤銷,爲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