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家長會長涉槍擊案 臺南增訂全國首例家長會排黑條款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長鄭新輝表示,去年11月着手修訂家長會設置辦法,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條件限制後,將於4月底完成修訂程序,發佈後可望成爲全國第一個具有「排黑條款」的家長會設置辦法。(洪榮志攝)

臺南市某國小家長會長疑涉槍擊案件,市府教育局去年11月獲悉後,爲避免再有類似情事發生,即着手修訂家長會設置辦法,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條件限制,該辦法將於4月底完成修訂程序,發佈後將成爲全國第一個具有「排黑條款」的家長會設置辦法,該會長近日也已自動請辭。

教育局表示,去年底着手進行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條文中,特別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或所謂的「排黑條款」;內容爲「最近3年內曾有違反法令之行爲,致擔任會長有損家長會形象或學校聲譽之虞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藉以提升學校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楷模角色,並提供各校遵循依據,也可避免家長會長涉及違法行爲對學校師生的負面影響。

教育局還指出,新修訂的家長會設置辦法於4月底前發佈後,各校如果發現現任家長會長有上列情事,得主動依規定辦理;教育局獲悉後也會通知學校,辦理家長會長解任及改選事宜。

教育局認爲,設置家長會是依《國民教育法》授權由各縣市訂定自治法規而來,屬於非法人的自治團體,並非學校行政組織的一環,因此學校對家長會的運作,不能任意介入干涉;但因家長會長代表家長會,須依法參與學校許多重要會議和活動,因此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行爲操守,也相對受到矚目。

教育局強調,學校是道德教育的場所,對家長會具有象徵性意義與楷模影響力的家長會長角色形象,應有較高的行爲表現期待。鑑於現行家長會設置辦法,並未規範擔任各校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導致家長會長一旦有違法行爲時,將衍生代表家長會行使職權顯有不當的疑慮,因此不能沒有適當的處置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