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中心轉行政法人 擴大影視聽資產

行政院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電影中心轉行政法人,強化影視資產典藏修復。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現有場館維運及館藏1.7萬部華語片、3千多部外語片,以及其他寄藏的數萬筆影音、圖文資料授權產生的收入,可回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使藏品運用範圍影響力擴大。

文化部表示,國家電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爲「行政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也將典藏範圍從電影擴增廣播電視等視聽內容,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功能,建構完整的臺灣影視史詮釋體系

文化部本次擬具「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計33條,包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將透過影像聲音史料檔案系統化整理研究,執行重建臺灣影視史等任務;並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文化部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預計今年1底完工,將提供所需映演、閱覽、行政等空間。電影文資修復及保存部分,文化部105年起將「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劃」納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額度,每年編列逾2千萬元用於補助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電影數位修復、高階掃描等,已辦理《空山靈雨》、《地獄新娘》、《難忘的車站》等影片修復,及《悲情城市》、《玉卿嫂》、《母親三十歲》等影片高階數位掃描。

文化部106年起新增4年共2億餘元預算,用於辦理「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劃」,以強化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搶救、保存、活化運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