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徵求意見:平臺二選一 大數據殺熟或被認定壟斷

(原標題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或被認定壟斷!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指南來了)

11月10日上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目的是爲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徵求意見稿中所稱的“平臺”是指互聯網平臺,平臺經濟是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平臺內經營者在互聯網平臺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徵求意見稿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四大方面對平臺經濟領域做出反壟斷指南。

鼓勵平臺經濟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

徵求意見稿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分爲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軸輻協議。其中,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協議;軸輻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係,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協議。

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到,“平臺經濟領域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相關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爲並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實施差別待遇

徵求意見稿在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中,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從“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不公平價格行爲”“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方面做出指導

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在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時,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佔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判斷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平臺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技術優勢實行的某些交易行爲,也需警惕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在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等。

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反壟斷審查範圍

徵求意見稿強調,“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對於未達到申報標準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爲初創企業、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採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以下類型限制性條件:(一)剝離有形資產,剝離知識產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剝離相關權益結構性條件;(二)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終止排他性協議、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等行爲性條件;(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爲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個人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提出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