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新《公司法》,證監會發布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12月2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東會規則》),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兩項規則與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一脈相承,擬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共89件,包括修改規章21件、規範性文件66件,廢止規範性文件2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髮現,根據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

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在審計委員會、監事會之間擇一設立;其中,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應當選擇設立審計委員會。相關調整需於2026年1月1日前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企業撤銷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後,相應職能不會取消,而是轉移至另一委員會。

除此以外,《章程指引》和《股東會規則》對多項內容進行調整,包括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範約束;完善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等。

上市公司應當選擇設立審計委員會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爲了增強與新《公司法》的銜接緊密度,12月27日,證監會發布《章程指引》與《股東會規則》,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兩項規則設有長達一年的過渡期,相關調整於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即可。

此次調整共涉及規則89件,包括21件規章修改,66件規範性文件修改,以及2件規範性文件廢除。

廢除文件爲《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

具體方向上,上市公司應當選擇設立審計委員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非上市券商但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同樣只能選擇審計委員會。其餘非上市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在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中自由選擇其一。

針對擬IPO企業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設立情況,證監會給出特別規定。

一方面,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仍設有監事會或監事的,應當制定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計劃,確保於上市前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企業上市前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審計委員會應當承接監事會職責,並按照相關規定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覈、重新出具書面意見。

另一方面,中介機構需要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履職情況等進行覈查,並對調整完成情況、調整前後的內控規範性和公司治理結構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申報企業應當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說明書時,對“發行人基本情況”等部分的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與此同時,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的,發行上市規則中關於監事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是,報告期內曾設置的監事會或者曾聘任的監事,應當對其曾簽字確認的申請文件繼續承擔相應責任,對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執行發行上市規則有關監事的規定,中介機構應當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記者採訪發現,關於審計委員會和監視會的調整除了能夠與新《公司法》保持統一以外,還具有多重意義。

一方面,實踐中,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作用重合度較高。對於企業而言,選擇其一有助於降低成本。同時,撤銷委員會職能並非取消,而是轉移至保留的委員會中,這並不影響監督功能的發揮。

另一方面,監事會屬於事後監督,審計委員會則爲事前監督。二者相較,能夠進行事前監督的審計委員會作用更爲明顯。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披露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金融學講席教授田軒表示,此番規則調整是我國優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次重要變革,將強化內部監督機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田軒表示,審計委員會通常由具有財務、會計和法律背景的獨立董事組成,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強化了對公司財務和內部控制的監督,將有效識別和防範財務風險,並提高監督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對於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賦予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間的選擇權,則體現了監管層對不同類型機構的差異化考量,有助於這些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和運營需求靈活選擇監督模式,構建更加多元化和高效的治理體系。此規定的正式實施也將持續優化資本市場環境,包括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提高市場透明度,推動上市公司質量整體提升等,進而增強投資者信心,顯著提升市場吸引力。

完善股東權利保護等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指引》與《股東會規則》除了對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設立情況進行調整,還有多項重要修改。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包括:

首先,完善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銜接新《公司法》相關要求,修改股東會召集與主持、代位訴訟等相關條款,降低臨時提案權股東的持股比例,完善存在類別股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載明類別股的權利義務以及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措施。

其次,明確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完善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議程序等規定,並調整“股東大會”“半數以上”等表述。

再者,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範約束。落實新《公司法》規定,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職責和義務。

與此同時,增加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增加“影子董事”“事實董事”相關規定、完善財務資助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