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爭遺產 靠結婚照保住嫁妝

吳姓婦人將嫁妝金飾交給母親保管,沒想到母親私下交由吳婦哥哥保管,30年後吳婦母親和哥哥均過世,吳婦卻和大嫂爲了首飾認定鬧上法院高雄分院認爲吳婦請求有據也未逾時效,判大嫂需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吳姓婦人的母親曾經贈其一批貴重首飾做嫁妝,後來代爲保管還私下轉託吳婦大哥藏放銀行保險箱。3年前,吳婦大哥過世首飾才曝光,兩家人卻也鬧上法院。

吳婦大嫂主張請求已逾15年時效,但高雄高分院認爲吳婦一直不知道首飾在何處,沒有請求逾時的問題,判吳婦大嫂仍須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吳婦1981年結婚時母親送她一批黃金白金珍珠首飾金條給她當嫁妝,兒子出生滿月時母親又另送給孫子數個黃金配件。由於吳婦母親常常到高雄,怕家中金飾會被偷,曾說要把金飾拿去藏放保管,吳婦因信任母親便未過問金飾去向。

3年前吳婦哥哥過世,子女處理遺產時才發現其銀行保險箱內藏放一大批首飾,吳婦也才得知,原來母親把首飾交給哥哥藏放保管,但吳婦大嫂認爲那是婆婆要送給兒子的禮物,不願返還,雙方鬧上法院。

大嫂認爲,該批首飾是她當初借給吳婦結婚時配戴用,事後輾轉回到先生手上。婆婆21年前過世處理遺產時,吳婦也沒說過有這批首飾。

一審吳婦拿出媽媽生前手寫字條佐證她擁有部分首飾,也拿出結婚照證明曾配戴這些首飾,法院判吳婦大嫂及兒子應部分還回。但雙方仍爲首飾歸屬認定歧異,繼續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定一條鑲玉金項鍊屬吳婦大嫂所有,不必歸還。

但吳婦大嫂及其兒子不服、提起再審,強調吳婦在媽媽過世時不提出請求,早已逾越15年的民法請求時效。

合議庭認爲,吳婦大嫂不能證明婆婆過世時、吳婦就知道首飾藏放在哥哥那裡,並認定其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因此原判決沒有逾時失效問題,最後判吳婦大嫂及其兒子仍應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