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吃火鍋意外入鏡店家直播間,雙方鬧上法院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小虎開了一家火鍋店,平時就喜歡在店裡做做直播,想要以此招攬生意。沒想到顧客小山的一次意外入鏡,引來了紛爭,最終還鬧上法院。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發佈了這起案例,法院判決小虎對小山的肖像權構成了侵犯。
原來,事發當天小虎正在店裡直播,美滋滋地介紹着自己的火鍋,還打開了後置攝像頭,對着火鍋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裡的實時情況。
當時,顧客小山正和朋友在店裡聚餐。當小山走過店內通道時,發現收銀臺附近設置了一臺直播設備,走近一看,發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小山十分生氣,找到小虎進行理論,兩人發生爭執。小虎表示,小山完全可以走其他的路,避免進入直播範圍。
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訴至法院,認爲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同時還遭受了精神傷害。小虎覺得,在店裡直播只是爲了介紹菜品,自己也在小山提出異議後及時關閉了直播,小山這樣做就是故意找麻煩。
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聊天記錄、視頻等證據,法院認定了相關事實,經審理認爲,小虎進行直播宣傳商業活動時,在未獲得小山同意的情況下,將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小山肖像權的侵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小虎通過直播賬號發佈視頻對小山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覈),道歉視頻應置頂不少於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將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虎負擔。同時,判決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商家通過直播真實場景進行宣傳推廣,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充分尊重消費者的肖像權。商家要想拍攝顧客消費場景,應充分告知消費者拍攝的內容、目的、使用範圍等,徵得其同意。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進行直播、拍攝,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停止拍攝、刪除視頻、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事人爲化名)